| 標題 | 行政院秘書長函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務請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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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校內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5-28 00:00~2030-06-04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25 16:41:41 |
| 訊息內容 |
一、依臺中市政府114年5月20日府授人力字第1140142836號函辦理。 二、復依來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三、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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