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學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12-20 00:00~2027-12-27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11 16:54:54
訊息內容

  菸害防治修訂版.pdf
臺中市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109年07月22日訂定

113年08月27日修正壹、計畫依據:

依據菸害防制法、戒菸教育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辦理。

貳、現況問題分析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指出,青少年若早年吸菸,易於成年時期養成吸菸習慣成為重度吸菸者,長年累積下來的危害健康更甚,且菸品同時也是施用毒品的先驅成癮物質之一,為避免青少年因吸菸行為曝露在藥物濫用的高風險情境,應持續加強防制青少年吸菸行為。

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已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其條文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任何人不得使用、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並加強指定菸品(含加熱菸)管制措施,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者,任何人亦不得使用之,亦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另「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3年1月25 日廢止。請各校遵循菸害防制法規定,納入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落實執行,以確實減少學生使用情形、避免在校園中氾濫。

為營造友善校園無菸環境,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請各校參考本計畫執行各項策略工作,並依校本狀況及學生健康需求進行調整,例如國民小學可加強預防吸菸教育,國中將預防吸菸教育與戒菸輔導並行實施,高中避免學生

受同儕影響而吸菸,並提供戒菸服務資源等。

參、計畫目的

預防吸菸(包括傳統紙菸、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新興菸品)、增加戒菸及降低

二手菸危害,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

肆、計畫目標一、降低學生吸菸率(包括傳統紙菸、電子煙吸食率)。

  • 降低教職員吸菸率。
  • 降低學生暴露於校園二手菸比率。
  • 提高戒菸種子師資之參訓情形。五、提升學生對菸害防制相關知能。

六、提升學校提供戒菸相關服務、資源或轉介專業戒菸機構之執行比例。七、提升家長對吸菸子女親職教育功能。

八、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將菸品(含加熱菸)及類菸品(含電子煙)納

    入校內規範管理。

伍、實施策略及積極作為

一、 菸害防制教育策略

(一)擬定與推動菸害防制政策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校長應支持菸害防

制政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校園菸害防制計畫(含獎勵措施)

,成立菸害防制跨單位組織,明定分工內容,並將校園內禁菸納入

校規管理。

2.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菸害因應與輔導機制,並由專責人員或

單位督導管理,如:建立自主管理機制、訂定菸害事件處理流程

(含

菸害反應網絡或管道)。

(二)推廣菸害防制教材及教學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鼓勵教師發展菸害防制教材教案,並運用現有菸害防制教材,以充實相關課程中有關菸害之防制教育。

(2)將菸害防制議題融入教學,並以專業介入及協同教學實施,增加校內不同領域的師資參與。

2.本局與本府衛生局

(1)設置或連結生活技能為基礎之菸害防制教育、無菸環境、戒菸教育資源網站(如:菸害防制教育相關法令、活動、課程教材等資料庫)。

(2)加強雙向合作,引進菸害防制教材資源,建立資源合作模式,並協助宣導菸捐、菸價與學生吸菸率之關係,尋求學生支持,以全面提升反菸之共識。

(三)培訓校園菸害防制人員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本局或衛生單位辦理之學校菸害防制教育研習活動。

2.本局與本府衛生局:辦理學校人員菸害防制研習。(四)辦理菸害防制宣導活動:訂定5月份為無菸月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辦理以校園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為對象的反菸、拒菸及戒菸活動,例如:宣導講座、影片觀賞、行動劇、藝文活動、親子共學、菸害體驗營等。
  • 結合當地醫療機構,定期舉辦吸菸教職員工生之CO檢測。
  • 配合親師活動辦理菸害防制宣導工作,並請各班導師協助提供家長宣導資訊及提醒家長多關心子女,以強化家庭教育功能。
  • 補助學校辦理以校園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為對象的反菸、拒菸及戒菸活動,例如:宣導講座、影片觀賞、行動劇、藝文活動、親子共學、菸害體驗營等。

2.本局與本府衛生局

(1)透過異業結盟或引進民間團體或社區資源之管道,建立夥伴關係,共同推動拒菸、反菸及戒菸之宣導活動,例如:成立菸害防制社團、培訓拒菸大使或小尖兵、舉辦拒菸日活動、拒菸作品和活動之創意競賽、徵選平面及電子教學媒體及互動式網路媒體、零售

商介入等,並成立愛心商店網絡,不販售菸品予20歲以下青少年。

(2)輔助學校加強菸害防制宣導活動(含戒菸專線服務:0800-

636363),尤其青少年吸菸問題之宣導。

(3)共同辦理菸害防制系列相關活動二、營造無菸環境策略

(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高級中等以下校園及校園周邊人行道全面禁止吸菸,並於出入口處張貼明顯禁菸標誌,以建構無菸害校園環境。

2.各級學校嚴禁合作社及廠商在校園內販賣各式菸品(含指定菸品之必要組合元件),並將校內商家禁止販售菸品列入合約要求。

3.與校內餐廳、工程建設、施工廠商或委外廠商(含學生交通車)等簽訂契約時,增訂「禁止於校園內吸菸,違者移請本府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處以罰鍰…」等文字,落實校園內全面禁菸的規範。

4.加強健康無菸校園環境之佈置、宣導,如張貼禁菸海報標語、建置無菸專欄、無菸教室佈置競賽、無菸公廁等活動,或利用新生入學集會、人車進入校園管制作業及學生在校特定時段宣導學校無菸政策。

5.運用相關資源,如志工家長團隊、學生社團、教職員社團、曾受訓人員等,合力推動無菸校園活動,並邀請校園周邊之社區團體及商家加入無菸社區營造活動(如:推動無菸商店、無菸家庭)。

6.得配合相關單位運用5月無菸月共同推動菸害防制宣導,營造無菸氛圍。

(二)本局與本府衛生局:公告市內學校周邊人行道及校門口全面禁菸,違     者收集相關事證資料函送本府衛生局裁罰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

三、戒菸教育策略

(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訂定吸菸教職員工生之戒菸介入計畫,並與當地衛生機關合作,針對有意願戒菸之教職員工生應提供戒菸相關服務及資源(如:設置戒菸資訊站)、或轉介至專業戒菸機構(如:戒菸門診、戒菸治療團體、戒菸專線、戒菸網站等)。

2.可自行辦理或引進衛生與醫療等機構之相關資源,對吸菸學生實施戒菸教育活動,包括戒菸教育團體課程及個別輔導等;學校可使用通訊軟體追蹤吸菸學生,結合戒菸小天使柔性勸導、叮嚀,或善用同儕力量促使戒菸。

3.與當地之戒菸治療機構合作,轉介校內有吸菸之教職員工生接受戒菸諮商與戒菸治療。

4.辦理吸菸學生成功戒菸獎勵及鼓勵措施。

5.發現吸菸學生,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使其到場接受戒菸教育。

6.運用家庭力量,結合衛生單位資源介入,與學校教育無縫接軌,共同努力協助學生戒治及遠離菸、毒誘惑。

7.每年應指派輔導人員、護理人員或健康教育教師參與本府衛生局或國健署辦理之校園戒菸種子師資的培訓。

     (二)本局與本府衛生局:

針對教師、輔導教師、護理人員、健康教育教師等,辦理有關戒菸教

育及生活技能之訓練。

(三) 戒菸教育相關補充說明:

1.依據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2.查獲未滿20歲吸菸者吸菸(含電子煙) 請檢具學校執行菸害防制法   紀錄表(附件二)及相關佐證資料(如違規照片等),函送本府衛生局   依菸害防制法處辦。

3.實施戒菸教育方式說明:

(1)依據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2)實施單位:在學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實施方式計有3種,如下表:

項次

實施方式

說明

備註

諮商輔導

學校輔導室之輔導老師,給予吸菸學生偏差行為會談與諮商輔導。

 

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媒體

1.     可運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開發製作之菸害防制宣導及衛教影片等資源(衛生福利部國 民 健 康 署 健 康 久 久 網 站 網 址 : https://health99.hpa.gov.tw/default.as px-題:菸害防制館),菸害防制多媒體宣導影片。

2.     電腦戒菸教育互動光碟。

戒 菸 教育 互 動光 碟 衛生 局 已提 供 各級 學 校窗口。

課堂講授

學校戒菸教育專責人員進行戒菸教育課程講授。

 

(4)學校完成吸菸學生戒菸教育後,填寫「臺中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青少年戒菸教育報告表」(附件三)並檢附學生簽到表,以傳

真方式或逕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健康促進股(傳真電話:

04-25270822,地址: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 136 號)予以結案。

(4)在學違規吸菸學生,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檢附相關缺席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衛生局處辦(裁罰監護人)。

四、加強新興菸品防制工作

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1.應將菸品及類菸品納入校內規範管理(例如獎懲規定、校園菸害防制計畫),以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吸食等。

    2.應適時將電子煙、加熱式菸品等新興菸品議題,融入菸害防制相關活動及課程,以宣導其健康危害等。

    3.如查獲學生使用菸品及類菸品,請填報學校執行菸害防制法紀錄表(附件二)並函送本府衛生局查處。

陸、預期效益一、 建構教職員工生無菸支持性環境。

  • 強化學校與社區行動力,共創無菸害的校園。
  • 發展學生族群拒菸及戒菸之個人技巧。
  • 提供教職員工生多元、可近之戒菸服務。
  • 增進家長對於菸害防制知能,共同協助學生遠離菸害。

柒、經費預算

    由本局及衛生局於各年度自行編列經費或運用相關補助經費,辦理本計畫推動事宜。

捌、獎勵

辦理本計畫顯有績效者,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予以敘獎。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附件一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戒菸教育,分為學校戒菸教育、非在學者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

              菸教育。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之對象,以收容人為限。

第  三  條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               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四  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

              辦理戒菸教育。

第  五  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 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臺中市__________學校執行菸害防制法紀錄表            

違規(行為)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行為人姓名:

住(居)所: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已滿20歲

□未滿20歲者

□未滿18歲者,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為地(場所名稱):                                    地址:

場所性質:□禁菸場所    □非禁菸場所

違規項目

違規態樣

罰則

未滿20歲之人,吸菸。(第16條第1項)

通知戒菸教育。

禁菸場所吸菸。(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

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第40條第2項)

使用類菸品(電子煙)。(第15條第2項)

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第40條第3項)

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

(第15條第2項)

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第40條第3項)

稽查詢問

上開違規情形,有無意見?(未滿20歲吸菸或使用類菸品者,補充詢問□菸品 □類菸品 □指定菸品來源?)

         

 

 

 

 附件二

 上列事項經行為人確認與事實相符且並無不法情事後簽章。

行為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學校人員簽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學校主管簽章:_____________                       

行為人意見陳述

□無意見。

其他證據:(如照片、影片等)

備註

未滿20歲之人吸菸,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未滿18歲),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未滿18歲)者,處其父母或監護人。(第42條第1、2項)。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

 

 

附件三臺中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青少年戒菸教育報告表

學校名稱:

 

學生姓名: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男□  女□

地址:

 

事實:

(一)查獲(證)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二)違規地點:

(三)違規事實:吸食菸品

法令依據:

(一)條款: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二)罰則:菸害防制法第 42 條:「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 5 條: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實施教育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注意事項:

於完成吸菸學生戒菸教育後,填寫「臺中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青少年戒菸教育報告表」並檢附學生簽到表,以傳真方式或逕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健康促進股(傳真電話:04-25270822,地址: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予以結案。

承辦人                 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