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校安通報) 十三、 校安通報 各校請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落實校安通報及追蹤管制事宜。各校完成校安通報初報後,請依據各相關法令持續辦理後續調查、輔導…等作為,並滾動式修正校安通報(續報修正),通報規定說明如下: (一) 「教育部校安中心電子公布欄」點閱作業: 1. 各校應指派專人每日查看點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電子公布欄」之公告。 2. 請加強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所發佈之天然災害相關公告,並依時完成相關天然災害防救整備事項,以維校園安全。 (二) 教育部「校安通報網」通報注意事項: 轉知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並自 112年11月30日生效。 1. 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教育主管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2. 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教育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3.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4. 學校若遇重大校園意外事件或經媒體報導、可能引發關注之校安事件(緊急事件),應建立偶突發事件通報處理機制,於事發後15分鐘內,向本局督學室電話回報。 5. 緊急事件包含: (1) 各級學校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2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 逾越各級學校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4)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包含「媒體披露」及「媒體詢問」)。 (三) 各校除依上開事項完成校安通報外,若通報案件涉及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需另行進行法定(責任)通報,仍需依相關規定辦理法定通報。 (四) 各級學校戶外活動登錄系統:學校應將學生2日(含)以上戶外活動(如:學校經(承)辦、校屬人員或社團辦理之戶外活動等)情形,至教育部校安通報網(http://csrc.edu.tw/)「表報作業」項下,填報 「各級學校戶外活動登錄系統」。 (五) 校安系統通報資料為密件資料,且涉及個人相關資訊,若經系統公告周知,仍衍生上揭類情(帳號及密碼相一致)或資安風險者,教育部依相關規定檢討議處。 (六) 社政通報與校安通報對照填報:邇來有學校通報社政通報(關懷 e 起來)後,未選擇相對之校安通報類別,造成填報錯誤,請依「社政通報-校安通報對照表」填報。 (七) 請依規定每學期初協調轄區警政單位到校協助建立「高級中等學校執行校園安全維護工作自主檢核表」,本局將利用各訪視時機驗證各校辦理情形,適時檢討各項校園安全。 (八) 開學後友善校園週宣導事項 1. 每學期開學第一週辦理友善校園週教育宣導活動,113學年第1學期友善校園週,年度宣導主題:「拒絕兒少性剝削-不拍、不傳、不留、要求助」,友善的校園風氣,透過各級學校多元化活動規劃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全力支持下,由學校推動友善校園週創意活動,加強實施「加強校園霸凌防制宣導」、「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措施」、「強化學生身心健康與輔導」、「強化校園自殺防治工作」、「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治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瞭解與尊重身心障礙者」、「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配合執行跟蹤騷擾防制法」、「防制校園詐騙」、「尊重多元文化理念」之宣導。 2. 宣導教育部反霸凌專線電話 「1953」。 防制校園霸凌最重要的關鍵,就是鼓勵學生於發現或是遭受校園霸凌時,一定要勇敢說出來,家長及老師才能針對問題進行協助與輔導, 尤其是旁觀學生的協助亦能達到防制效果。因此,學校應向學生及家長宣導各項反映管道,如向導師、家長反映或向學校投訴信箱、縣市投訴專線、本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或是向其他管道(好同學、好朋友)反映。 3. 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措施(防墜措施): (1) 「四樓(含)以上」建物窗臺前無放置可攀爬之物品。 (2) 「四樓(含)以上」建物地面無放置可攀爬之物品。 (3) 女兒牆面或地面無可攀爬物品(如花盆)及設備(如管路)。 (4) 頂樓突出建物(水塔平臺、電梯平臺)工作樓梯加鎖管制。 4. 強化校園自殺防治工作 落實校園安全文化,教育部111年6月2日修訂「校園學生自傷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執行三級預防工作,強化早期發現及早介入關懷、事件發生後之危機處理與後續輔導追蹤,並督導學校加強校園建物防墜安全檢查,減少危險因子、提高保護因子,增進學生心理健康。 5. 防制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新增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相關法條之保護,並列入「親密關係伴侶」之定義,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因應近年發生之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請學校持續宣導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及第8條有關「專業倫理」及「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之規定,並加強落實情感教育與情感衝突處理相關之宣導與個案諮商,以避免類此事件再發生。 6. 瞭解與尊重身心障礙者 相關承辦人於規劃活動時,先行查詢相關資料,瞭解各種障礙類別之特殊性及其特殊需求,不一定要為所有障別準備資料,但有人需要時,即可提供服務。並瞭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其相關解釋(如第4號一般性意見)之規定,並瞭解不歧視、通用設計、無障礙(Accessible/可及)、合理調整(Resonable Accommodation)、平權措施/差別待遇等內涵。 7. 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行政院目前研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如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等。 8. 請各校落實推動人權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生命教育、資訊 素養與倫理,以增進友善校園之基礎: 請各校賡續強化各級學校親師生與行政人員認識各項國際人權公約,持續暢通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之管道並建立參與及溝通審議之機制,並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融入課程及發展教材,營造落實人權保障、重視公民責任、相互尊重與包容之友善教育環境。 9. 防制校園詐騙: 目前詐騙手法多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為避免更多學生遭受詐騙,請各校於持續運用相關集會、正式或非正式課程等時機,落實辦理反詐騙宣導,並運用各級學校寒、暑假期間學生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強化宣導作為,提高學生警覺能力,並邀集家長參與了解,才能避免更多學生受害。(相關宣導素材與資源公告於教育部詐騙防制專區網站https://www.edu.tw/AF/Default.aspx)。
臺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務工作業務報告(113_08_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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