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生獎懲規定)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學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8-27 00:00~2025-09-0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27 22:06:48
訊息內容

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生獎懲規定)
十一、 學生獎懲規定

(一)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 次查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略以,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
(三) 本局前於110年6月23日中市教學字第1100044919號函文督導學校全面檢視學生獎懲規定是否仍有「情感教育」、「禁止侵害隱私」、「學生在校作息」及「學生通學規範」等違反法令、行政規範之懲處規定。近期學務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修正發布,爰本局於111年6月15日中市教學字第 1110048412號函請各校確依相關規定修正學生獎懲規定,並函報本局備查,俾符法制。
(四) 重申重要事項摘述如下:
1. 「學生通學規範」:請依國教署108年12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45340號函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針對合法考取駕照之學生,避免逕以「騎乘機車上放學者」作為懲處依據,且應明確訂定學校學生騎乘機車通學相關規範,並請各校應利用各類集合時間,以多元方式及資訊向學生宣導安全騎乘汽機車重點,以建立學生正確之交通安全觀念,並維護學生通學權益。
2. 「學生在校作息」:
(1)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6條規定:「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爰「曠課」行為係屬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範疇,不宜列入學生懲處規定,學校如已列入,應予以刪除。
(2)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已於111年3月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26379號函修正發布,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本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本局111年5月9日中市教學字第 11100380321號函諒達),查本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爰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如已列入學生獎懲規定,應予以刪除。非學習節數時間實施之全校集合活動等重大集會,查高級中等學校團體活動時間包含班級活動、週會或講座等功能性質類似之活動,考量維護學生休息權及培養學生自主管理之意旨,其學生參與狀況之管教措施亦依上開規定辦理。爰非學習節數時間實施之全校集合活動等重大集會之參予狀況如已列入學生獎懲規定,應予以刪除。本案請各校確依前開相關規定及函示辦理,經檢視學生獎懲規定如有待精進及待修正事項,請循民主程序修正,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局備查。
(五) 國中小學生獎懲部分:本局於113年7月31日以中市教學字第1130064895 號函請本市所屬國中小學校重新檢視及修正學生獎懲(管)規定一案:
1. 查教育部以113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 號令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依據本準則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圍內,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並督請所轄屬國民中小學校應於不牴觸本準則及本局所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之範圍內,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或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2. 本局刻正依本準則規定研擬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並循法制程序訂定;為配合學校開學期程作業,本準則第41條規定自113年8月1日之新學年度施行,爰請各校重新檢視及修正學生獎懲(管)規定,以符合本準則相關規範。
3. 另考量各項學生規範攸關學生權益,學校應廣為宣傳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明顯處,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並應落實輔導受懲處之學生改過遷善及銷過事宜。

臺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務工作業務報告(113_08_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