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推動人權教育暨兒童權利公約 )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學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8-27 00:00~2025-09-03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27 22:11:43
訊息內容

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推動人權教育暨兒童權利公約 )
六、 推動人權教育暨兒童權利公約

  • 為提升本市所屬學校對「兒童權利公約」認識,理解公約維護各項兒童權益之精神、各文內容及四大原則意涵,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本局每年度函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學年度推動所屬學校人權教育暨兒童權利公約執行計畫」請學校依計畫執行。
  • 旨案計畫推動策略-學校方面:
    1. 每學期於辦理相關教師研習、會議或活動宣導時,將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納入辦理,強化校內教職員工(包含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等)對於兒童權利公約之認識、學生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輔導管教之策略及班級經營等知能。
    2.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實施要點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人權議題,各校應將兒童權利公約適切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
    3. 訂定辦理學生申訴案件相關規定,組成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申請案件,並宣導強化校內學生申訴相關機制與知能,以暢通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 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
  1. 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擴大學校學生得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提升學生權利保障,並維持校園行政運作和諧,研議案內參考措施供各校有所依循。
  2. 本局前於109年5月15日以中市教學字第1090038159號函轉教育部函釋,學校所訂定之校內章則,應全面檢視、釐清是否有不當限制學生權利,並檢討修正;相關章則例示:涉及學生個人學習權利事項、涉及學生校園活動事項及涉及學生個人生活、財產、行動等權利事項等。
  3. 學校訂定前點校內章則,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及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循民主程序納入學生及家長意見;上開校內章則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學生及家長知悉。
  4. 學校於作成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措施前,應提供預警制度,給予學生意見陳述機會,並與學生充分溝通;學校作成行政處分或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權力措施時,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向學校提起申訴之方式、期間及受理單位;必要時,得函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5. 學校應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保障學生權利,並應強化師生法治教育、學生權利救濟等知能,以落實學生申訴制度。
  6. 綜上,請各校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臺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務工作業務報告(113_08_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