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防制霸凌)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學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8-27 00:00~2027-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11 16:57:17
訊息內容

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防制霸凌)

五、 防制霸凌

(一) 各校如發生霸凌事件,請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及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1. 各校均應成立常設性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2. 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確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學校接獲檢舉後應依該準則第19條之規定進行後續處理,除有第25條第1項所定事由外,應於20個工作日內召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開始調查(調和) 處理程序。
  3. 學校校長應依防治準則第24條之規定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
  4.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所規定事項如下: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 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 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
    •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 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和、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調查學校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1. 依同準則第43條: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2. 依同準則第62條: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調和報告、調查報告、防制委員會及學校之會議紀錄,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二) 疑似校園霸凌案件解除列管規定(適用教育部113年4月17日修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1.疑似校園霸凌案件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開會確認結果後,請將歷次開會日期及結果續報於原校安通報序號之「處理情形」中,並正式函報本局解除列管相關文件,函報文件如下:甲、生對生事件:函報解除列管所需文件(資料正本學校留存,影本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如下: 

(1)申請解除列管之正式公文乙份(密件,保密期限5年)。 

(2)檢舉書。 

(3)校安通報(完成續報)。 

(4)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5)是否受理通知函(含送達紀錄)。 

(6)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7)防制委員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8)終局實體處理通知函(含送達紀錄)。 

(9)其他相關佐證(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適當管教措施、移送權責單 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等資料)

    乙、師對生事件:函報解除列管所需文件(資料正本學校留存,影本加         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如下:

        (1)申請解除列管之正式公文乙份(密件,保密期限5年)。

        (2)檢舉書。 

(3)校安通報(完成續報)。 

(4)歷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5)是否受理通知函(含送達紀錄)。 

(6)調查報告或簡要調查報告。 

(7)相關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教評會、考核會或依法組成委員會審議) 

(8)終局實體處理通知函(含送達紀錄)。

        (9)其他相關佐證(輔導報告等資料)

2.解除列管霸凌案件,應視個案狀況持續觀察與追蹤輔導

甲、 學校校園霸凌案件准予解除列管後,請持續觀察與追蹤輔導相關學生表現,加強學生生活教育及各項輔導管教措施。

乙、 霸凌案件之案主如有中輟、身心障礙或特殊疾病等情形,校方應特別加強通報追蹤、中輟復學輔導、生活適應及學習銜接等措施,視個案情況轉介專業輔導與醫療機構,且可尋求本局、警政及社政等單位之介入與協助。

丙、 如案件涉及傷害賠償或司法訴訟等情事,校方應摘要說明家長間協調、學校與家長間協調情形及司法訴訟審理進度或裁處等有關資訊。

(三) 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校園疑似霸凌、體罰、不當管教、性別事件之時

效,本局112年6月2日中市教學字第1120043828號函請各校應以「提早因應,加速趕辦」為原則。為掌握學校調查進度,本局定期召開校園重大事件列管會議,請學校填報校園事件辦理情形一覽表,以加速辦案進程,儘早結案。

※重申學校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措施重要摘述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72697號函辦理。

(二)重申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學生輔導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及「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加強校園霸凌防制相關措施如下:

        1.學校應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並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

        2.學校於接獲或知悉校園學生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依「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通報期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進行通報。

        3.如涉及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並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4.請學校確依防制準則第25條第4項規定,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將不受理以書面通知陳情人,並告知陳情人不服不受理決定之相關期限及程序。

        5.學校應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此類議題的辨識與處理知能,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為,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三)對於有自殺自傷意圖之個案,請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學校應針對自傷行為與自傷意念個案輔導狀況列冊追蹤輔導,即時提供協助與關懷學生狀況,以掌控追蹤自殺自傷個案輔導狀況。另請學校持續落實教育部「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加強第一線學校人員(導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對自我傷害高危險學生之辨識與關懷,並即時提供協助與輔導。

臺中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務工作業務報告(113_08_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