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更新)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的業務報告(品德教育 社團活動 正向管教 服裝儀容規定)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學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8-27 00:00~2027-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23 10:21:34
訊息內容

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告內容進行適時調整,請隨時查閱最新公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業務報告(品德教育 社團活動 正向管教 服裝儀容規定)
一、 品德教育
(一) 每學期開學第2週訂為「品德教育週」,請各校結合學校品德教育核心價值辦理服務社區、認養公園、清淨家園等多元活動,以落實品德核心價值,本局業擬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推動品德教育檢核表」,協助各校推動品德教育及建立自我檢核與改善機制,裨益協助學校發展品德教育特色,請逐級核章後留校備查,另請將「品德教育週」活動成果册,依格式上傳至指定網站。
(二) 為強化品德教育課程之內涵,各校應落實品格教育國教議題,以議題融入方式與活化跨域設計,將「品德教育」落實在學校的課程與教學中。其次,鼓勵國民中小學將品德教育課程納入113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中推動,並進行部分固定時數或時段之品德教育教學。
(三) 「11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實施計畫」:由學校提出具體執行計畫後,本局函請國教署申請經費補助,以達積極提升學校品德教育,並推動品德教育6E 教學方法與10大推動策略之各類課程與教學;113學年度計有臺中家商等41所學校申請,業已函送國教署審查中。
(四) 教育部為增進各校品德教育資源共享,已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建置品德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ce.naer.edu.tw/),請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上網參閱與應用。
(五) 持續推動向陽教育獎:為鼓勵在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並足堪表率的學生,本市持續推動全國首創「向陽教育獎」,每位獲獎人由局長頒發獎助學金新臺幣2萬元整、獎狀1幀,並由局長公開頒獎,以資表揚。
二、 社團活動
(一) 請各校配合108課綱規劃辦理多元社團活動,以發展學生多元才能。
(二) 辦理社團參考法規:

  1.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100年3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016116號函訂定)。
  2. 臺中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外社團作業要點(100年6月1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032285號函訂定)。
  3. 本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本局108年1月7日中市教學字第1080002244號函諒達)。
    三、 正向管教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第4點第4款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請確依本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予以檢視,倘有屬實,依第41點規定,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罰。
    (二) 次依教育部113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稱解聘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並依第13條第1項規定,校事會議應依案情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第1款)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抑或(第2款)依第16條第1項規定函請教育局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另校事會議應依解聘辦法第25條規定,審議調查報告並作成下列決議之一。
    (三) 學校如有教師疑似體罰學生之事件,請確依前揭規定調查處置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校安通報,學校處置作為已列入校長成績考核標準。
    (四) 本局另請各校每學期應至少辦理1次「教育人員校園正向管教知能研習」。
    四、 服裝儀容規定
    (一) 依據國教署103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02406號函示,請各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檢視並修正有關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是否疑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檢視時請參照下述列舉一般性、常見性、指標性之指標:
    項目一:因性別而限制學生的服裝穿著。
    項目二:限制學生的頭髮長度,未符合性別印象。
    項目三:對男女服裝顏色有性別刻板印象的規定。
    (二) 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以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規定要點如下:
  4.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5. 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6. 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7.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8.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9.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10.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學校得訂定較寬鬆之規定。
  11. 有關學生穿著之鞋款部分:依學生服儀原則相關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三) 邇來民意反映,仍有學校規範學生服裝及髮式,或以「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為由,限制學生髮型、長短、染燙或抑或為了辨識學校學生為由限制禦寒衣物穿搭時機及款式,因而繞道懲處。請貴校多加利用相關會議,提醒教職員工於實際執行面確依服儀規定辦理。請學校確實檢視校內規範,不得以繞道、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不當懲處,務請確保於實務執行時符合法規。本局112年12月12日中市教學字第1120108711號函,有關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於校內廣為宣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及檢視更新,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
    (四) 執行面疑義及釋疑
    執行面疑義 釋疑
    天暖時校服內外添加保暖衣物標準
  12. 溫度依學生感受,統一換季亦須開放
  13. 若規定著個人保暖衣物於制服外套內外,須向學生宣導說明。
    服儀委員會不得規定之項目
  14. 髮式 2. 混搭 3. 添加保暖衣物
    髮式限制
  15. 髮禁已於民國76行文公告廢除法髮禁限制,民國94年、100年再次公告解除髮禁,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含染、燙髮)
  16. 除因安全(實習課長髮造成危險)、傳染病防治之外不得限制。仍有部分學校限制學生髮式,或以「符合學生身分」為由,以「勸導、建議、關心」等方式限制學生髮型、長短及染燙。
    處分
  17. 轉彎再轉彎處分,違反規定。
  18. 個人連坐全班(扣班級分數懲處愛校)
    混搭
    學校許可之服裝(可於服儀委員會討論),可自由混搭。
    鞋子
    仍有部分學校強制要求學生於非重要活動時,應著制服搭配皮鞋,與前述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之意旨未符。
    學生服儀之性別識別化部分
    仍有部分學校要求男學生只能穿褲裝、女學生只能穿裙裝,或區分男女服裝、鞋子及襪子顏色。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五) 服裝儀容督導考核機制流程圖
    本局業於113年6月18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50475號函請有被重複陳情學校檢附學校服裝儀容檢核表及陳情案件策進作為報局憑辦。
    流程圖

    擷取.JPG
    https://school.tc.edu.tw/open-message/064507/get-file/66cd417facd2e01e3e34c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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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網補充公告」「依市府來函重申學生服裝儀容與管教執行原則」,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字號:中市教學字第1140054412號)
    一、制度聲明與修訂提醒
    本校將定期檢視、修正學生獎懲與輔導、服裝儀容等相關規定,務求符合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最新原則與法規,並保障學生權益,提升透明度與程序正義。

    二、學生服裝儀容政策 — 原則重申
    設置服儀委員會:由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委員應具任務或常設性質,會議出席與決議比例需符教育局規範。

    髮型自由原則:非基於安全、健康或防疫必要,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型、染燙、長短及造型。

    服裝基於性別平權:不得以性別為依據規範服裝款式、顏色或配件,需尊重學生性別表現與選擇。

    校服內外穿著自由:保暖衣物得自由搭配,不限校服內外、亦不受溫度限制。

    鞋款選擇彈性: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活動場合不得強制搭配皮鞋。

    校服繡名尊重意願:校服繡名須經學生與家長同意,勿有性別差異。

    三、不當管教與規避行為禁止
    學校不得透過「繞道獎懲」方式對違規學生進行變相處罰(如要求完成特定作業、服務或紀錄,以此導致正式警告或扣分)。

    對違反服儀規定之學生,只得採取教育性比例措施(口頭、書面自省、通知家長),不得升級為正式懲處或團體懲罰。

    四、執行與監督機制
    公告與宣導:服儀規定需在校網首頁明顯位置公告,並定期宣導給師生家長,確保知情與透明。

    民調與公聽建議:若進行服儀調整,應辦問卷、公聽或其他方式徵詢學生及家長意見,以保障參與權與共識基礎。

    自我檢核與外部督導:每學年至少檢討一次服儀規定並提交教育局,遇陳情案件亦將進行專案查核與書面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