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學校知悉教師疑有違法處罰(霸凌、體罰、不當管教)案件處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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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一般公告 |
| 公告單位 | 學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4-08-27 00:00~2027-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11 16:57:50 |
| 訊息內容 |
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告內容進行適時調整,請隨時查閱最新公告。
適用法規: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113年4月17日修正 2.教師法 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4.教育基本法 5.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113年2月5日修正 6.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處理流程: 1.依限通報: 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 處理流程: 2.校事會議審議(依據解聘辦法第7條) 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校事會議成員5人: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教育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處理流程: 3.1調查事實之方法(依據解聘辦法第13條): (1)(第1項)涉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教師法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2)(第2項)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等)或第16條(教學不力)或第18條(終局停聘)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處理流程: 3.2調查事實之方法(依據解聘辦法第16條):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教育局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處理流程: 4.調查期限(依據解聘辦法第21條):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2+1+1個月) 處理流程: 5.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依據解聘辦法第25條): (1)(第1至3款情事)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有關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等規定、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且無輔導改善可能、第16條第1項第2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第18條第1項終局停聘等情形者,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2)(第4款)教師涉有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可能者,學校應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 (3)(第5款)教師涉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6)(第6款)教師無前5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處理流程: 6.終局實體處理(依據解聘辦法第47、48條): (1)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10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並載明行為人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學校依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接派員調查之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簡要之調查報告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3)學校作成之決議,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之日起,學校應於10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但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事件,僅須對行為人提供調查報告。 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1.依教師法第4章略以: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依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 3.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1點規定略以:「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罰。」 提醒事項: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月列管疑似教師體罰事件案,業列入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請各校依規儘速趕辦,檢附資料如下: (1)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疑似體罰事件列管表(請詳填學校辦理情形,如教師具體行為樣態、調查認定事實及結果、處置及輔導作為等)。 (2)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紀錄含簽到單(至少2次,受理及審議情形)。 (3)調查報告含簽到單。 (4)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含簽到單(如有移送考核會審議)。 (5)其他輔導或改善資料(無則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