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告內容進行適時調整,請隨時查閱最新公告。
臺中市立后里國民中學試場規則 后里國中試場規則112.1.18第二次修正通過.pdf
本 辧 法 經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 0 0 . 1 . 2 0 校 務 會 議 第 一 次 修 正 通 過 ; 1 1 2 . 1 . 1 8 校 務 會 議 第 二 次 修 正 通 過
- 為使本校學生明確知悉參加考試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后里國中試場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
- 本校學生參加考試,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 在試場內,應按規定之座位就座,不得任意更換座位。
- 在考試期間,學生必須保持安靜,不得談話或干擾別人,不得東張西望,不得與任何
同學打手勢,不得讓同學窺見自己之試卷,不得用任何方式協助同學作弊或請他人作答。
- 學生必須於每節考試前到達試場,如學生遲到應考,將不延長應考時間。
- 學生個人物品如書籍、筆記、習作或相關參考資料…等,須放置走廊上,不可放在桌
上、抽屜或衣袋內。
- 學生如須使用作答輔助工具,必須確保作答輔助工具內並無藏有任何與考試有關的資
料。
- 未得監考老師指示,學生不得翻閱試題,否則將被扣分。
- 當監考老師未宣佈「開始作答」,學生不得作答題目﹔當監考老師宣佈「停筆」後,
學生一概不得書寫。如學生在交完卷後發現漏填姓名,應於監考老師同意下,在卷上補寫姓名,不得以填寫姓名為理由而於監考老師宣佈「停筆」後,繼續書寫。
十一、考試結束時,學生應主動將試卷或答案卡交給監考老師。
十二、除派予學生的試題外,學生不得將試場供應的物品攜離試場。
十三、所有定期考試及統一測驗,學生因公、因喪、因病或因事假等經准假後,知會教務處辦理補考,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若考試或統一測驗期間遇有颱風或天氣惡劣,縣府宣佈停課,或交通情況惡劣以致學生無法返校或遲到,當天的考試或統一測驗將另作安排。
十五、有違規事件,監考老師應當場告知考生並詳載於考試紀錄表內,同時將該份答案卷抽出,考後提報教務處及學務處處理。
十六、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巿立后里國中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
類別
|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
處分情形
|
|
成績處理
|
校規處理
|
|
第一類: 情節重大
|
一、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
嚴重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二、測驗正式開始後強行出場,不服
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三、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且不服糾正
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四、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五、交換座位應試,不服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六、交換答案卡(紙)、試題本作答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七、交卡(紙)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八、其他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
重大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九、故意污損答案卡(紙、卷)、損壞
試題本或故意不交或遲交答案卡
(紙、卷)者。
|
該生該科測驗視情節輕重不予計分或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十、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
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
者。
|
該生該科測驗視情節輕重不予計分或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十一、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
圖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
視答案,情節較重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
|
第二類: 情節輕微
|
一、提早翻開題本,或逾時作答,經
制止後停止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第三項處理,得記小過乙支。
|
|
二、使用具有傳輸、通訊、錄影、
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
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
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
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
材、電子錶、呼叫器等。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5分。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第三項處理,得記小過乙支。
|
|
三、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未經許可講話,未發現有作弊事實者。
|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九、第十七項處理,得記警告乙支。
|
|
四、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未發現有作弊事實者。
|
|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九、第十七項處理,得記警告乙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