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立后里國民中學試場規則(校務會議通過)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學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8-21 00:00~2027-08-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11 16:59:01
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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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后里國民中學試場規則  后里國中試場規則112.1.18第二次修正通過.pdf

本 辧 法 經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 0 0 . 1 . 2 0 校 務 會 議 第 一 次 修 正 通 過 ;
1 1 2 . 1 . 1 8 校 務 會 議 第 二 次 修 正 通 過

  • 為使本校學生明確知悉參加考試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后里國中試場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

  • 本校學生參加考試,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 在試場內,應按規定之座位就座,不得任意更換座位。
  • 在考試期間,學生必須保持安靜,不得談話或干擾別人,不得東張西望,不得與任何

同學打手勢,不得讓同學窺見自己之試卷,不得用任何方式協助同學作弊或請他人作答。

  • 學生必須於每節考試前到達試場,如學生遲到應考,將不延長應考時間。
  • 學生個人物品如書籍、筆記、習作或相關參考資料…等,須放置走廊上,不可放在桌

上、抽屜或衣袋內。

  • 學生如須使用作答輔助工具,必須確保作答輔助工具內並無藏有任何與考試有關的資

 料。

  • 未得監考老師指示,學生不得翻閱試題,否則將被扣分。
  • 當監考老師未宣佈「開始作答」,學生不得作答題目﹔當監考老師宣佈「停筆」後,

學生一概不得書寫。如學生在交完卷後發現漏填姓名,應於監考老師同意下,在卷上補寫姓名,不得以填寫姓名為理由而於監考老師宣佈「停筆」後,繼續書寫。

  • 考試結束前,學生不可提早交卷或離開試場。

十一、考試結束時,學生應主動將試卷或答案卡交給監考老師。

十二、除派予學生的試題外,學生不得將試場供應的物品攜離試場。

十三、所有定期考試及統一測驗,學生因公、因喪、因病或因事假等經准假後,知會教務處辦理補考,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若考試或統一測驗期間遇有颱風或天氣惡劣,縣府宣佈停課,或交通情況惡劣以致學生無法返校或遲到,當天的考試或統一測驗將另作安排。

十五、有違規事件,監考老師應當場告知考生並詳載於考試紀錄表內,同時將該份答案卷抽出,考後提報教務處及學務處處理。

十六、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巿立后里國中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成績處理

校規處理

第一類: 情節重大

一、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

嚴重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二、測驗正式開始後強行出場,不服

糾正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三、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且不服糾正

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四、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五、交換座位應試,不服糾正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六、交換答案卡(紙)、試題本作答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七、交卡(紙)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八、其他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

重大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九、故意污損答案卡(紙、卷)、損壞

試題本或故意不交或遲交答案卡

(紙、卷)者。

該生該科測驗視情節輕重不予計分或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十、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

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

者。

該生該科測驗視情節輕重不予計分或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十一、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

圖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

視答案,情節較重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一、第四項處理,得記大過乙支。

第二類: 情節輕微

一、提早翻開題本,或逾時作答,經

制止後停止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第三項處理,得記小過乙支。

二、使用具有傳輸、通訊、錄影、

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

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

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

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

材、電子錶、呼叫器等。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5分。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第三項處理,得記小過乙支。

三、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未經許可講話,未發現有作弊事實者。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九、第十七項處理,得記警告乙支。

四、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未發現有作弊事實者。

 

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九、第十七項處理,得記警告乙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