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立后里國民中學銷過改過實施要點及學生銷過改過考核表(校務會議通過)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學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8-31 00:00~2027-08-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7-11 16:59:11
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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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8.29 校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臺中市立后里國民中學銷過改過實施要點

  • 目的: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特訂定本要點。
  •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 銷過改過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受理對象:學生違反校規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記大過、小過或警告者可依本辦法所列規定申請銷過。
  1. 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
  2. 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

(二)申請人:由學生提出申請。

(三)銷過改過考核期實施過程:

  1. 違規記過公佈一週後,學生可至學務處領取「銷過改過考核表」,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後與認輔老師商定評量項目。
  2. 商定評量項目後呈送輔導老師認證附署,班導師、第八節任課老師或學務人員擔任認輔老師,其餘輔導老師可由學生自行尋找任課老師擔任。
  3. 警告之處罰至少須多加一名輔導老師附署,小過之處罰至少須多加二名輔導老師附署,大過之處罰至少須多加三名輔導老師附署。
  4. 學生辦理銷過考核期限:(三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不在此限)
    • 警告一次需經二週,警告二次需經四週之考察。
    • 小過一次需經四週,小過二次需經六週之考察。
    • 大過一次需經六週之考察。
    • 考核期之延長與否,依導師或記過人之要求可彈性安排之。
  5. 考核期間學生應按輔導老師規定時間向其報到,每天呈送「銷過改過考核表」請輔導老師簽名,輔導老師得視該生表現決定簽名與否。
  6. 考核期間如再度違反校規,則取消該次改銷過過資格,須再經兩週後才可再申請。

(四)審核:

  1. 小過以下(含)之銷過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含)之處分,需經由校長核定始可銷過。
  2. 申請人完成「銷過改過考核表」後,送交生活教育組彙整,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銷過。
  3. 通過之銷過改過案,由學務處作業人員於該生懲罰紀錄上註明已銷過,並知會輔導室。
  •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后里國民中學學生銷過改過考核表(請逕向學務處生教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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