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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后里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13.8.22 主管會議研討 113.8.28 審查會議研討 113.8.29 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1130090863號函、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43309A號函辦理。 二、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24日中市教學字第10039255號函辦理。 貳、 目的:為提供學生與家長便捷之聯繫管道、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使學生專心學習、了解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公共道德與規範,確維學生身心健康。 參、 學校具體管理作法: 一、 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3C 電子產品(裝置)。 二、 申請程序: (一) 借用學校載具者:需向設備組申請,並遵守「本校校園行動載具設備借用管理規範」。 (二) 個人用載具:學生於學期初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申請,填妥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攜帶到校。 三、 使用時間: (一) 正課時間:教師同意學生自主學習時可使用。 (二) 非正課時間:放學後學生得視個人學習或聯絡家長需要時使用。 (三) 集會時間:不得使用,除經師長同意始可使用。 四、 管理方式: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學生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二) 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三) 應注意網路規範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四) 行動載具如因學習需要時,得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五) 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六) 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 (七) 師長發現學生上課未經允許使用個人行動載具影響學習時,應先勸導制止,勸導不聽者,得將該載具暫時保管。 (八) 師長發現學生不當使用個人行動載具充(插)電時,應先勸導制止,勸導不聽者,得將該充(插)電器材暫時保管。 (九) 學生借用學校公用行動載具時,倘致衍生載具損壞時,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十) 懲處:學生違反上列情形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正向輔導管教,嚴重者得依校規議處。 1. 愛校服務1小時(不紀錄於學期服務時數),視情形得延長愛校服務時數。 2. 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本校依「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第十三條第(三)或第九條第(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 3. 考試時一律不准攜帶行動載具入場,違者依據本校考試規則辦理。 4. 勸導原則: (1) 勸導不聽影響學習者,任課教師得將手機送交導師或學務處生教組暫時保管(信封袋封存)且通知家長,學生完成陳述書後當日歸還。 (2) 暫時保管以不超過當日為限,懲處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肆、 學校不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學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身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伍、 學生未依學校各項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行動載具,致衍生重大校園維安疑慮者,或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時,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行動載具,請家長共同配合並督促學生在校使用3C產品之適切性。 陸、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
后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2月05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520號函
二十三、本市市立高級中學、私立中小學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學生獎懲事宜。)
連結網址: https://school.tc.edu.tw/open-message/064507/view-news/8465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警告:
(十八)其他不良行為應予記警告者。 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十三、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其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及管制麻醉藥品。
(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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