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日期起迄 2024-04-09 00:00~2024-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09 09:49:03
訊息內容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
他命之濃度在 100ng/mL 以上。
(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500ng/mL。同時
檢出 MDMA 及 MDA 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 500ng
/mL,但總濃度在 500ng/mL 以上者。
(四)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500ng/mL。
(五)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安非他命(MDEA):500ng/mL。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二)可待因:300 ng/mL。
三、大麻代謝物(四氫大麻酚-9-甲酸,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9-carboxylicacid):15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苯甲醯基愛哥寧,Benzoylecgonine):150ng/
mL。
五、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
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
100ng/mL,但總濃度在 100ng/mL 以上者。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