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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700074號函暨臺教授國字第1155700074A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依下列說明及相關規定推薦特殊教育人員: (一)推薦對象: 1、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2、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3、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二)推薦組別及名額: 1、特殊教育學校:24班以下者,推薦1人;25班以上者, 推薦2人。 2、高級中等學校(包括完全中學高中部):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2人。 3、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完全中學國中部):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1人。 (三)推薦條件:應符合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所定之基本條件及積極條件,且推薦者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115年)8月1日止。 (四)推薦程序: 1、各校應以公開方式推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由各校校長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評審小組審議,報請本局辦理評選。 2、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評選後,當選卓越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決選,教育部決選結果將另行函知各校。 (五)推薦期限:115年3月6日(星期五)前。 (六)推薦需檢附紙本資料如下,另請掃描為PDF且提供隨身碟: 1、送件資料檢核表。 2、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3、115年度本市初選積分表。 4、近5年具體卓越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5、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6、遴選過程資料(包括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會議紀錄等)。 (七)注意事項: 1、獲選卓越特殊教育人員之教師,另由本局規劃辦理經驗(研究心得)分享、成果發表會、特殊教育教學觀摩或研習。 2、凡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師鐸獎、本市或其他縣市優良教育人員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5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3、所有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另退還。 4、學校推薦者之資料,若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廢止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 表揚者,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三、檢附本案相關表件各1份,或逕至本局「全球資訊(https://www.tc.edu.tw/)-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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