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序
項目
內容
一
收件時間
即日起~3/2(一)
二
資 格
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就讀國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或公營事業機關之獎學金(低收、中低收、總統教育獎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1.優秀學生獎學金: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清寒助學金: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語文、音樂、美術、舞蹈比賽特優、優等者。
三
應繳文件
1.申請表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不省) 3.114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4.低收或中低收證明 5.得獎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