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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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6-01-01 14:40~2026-12-31 14:40 更新時間: 2026-01-09 14:41:09 |
| 訊息內容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略以,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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