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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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5-11-28 15:00~2025-12-31 15:00 更新時間: 2025-11-28 15:03:10 |
| 訊息內容 |
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 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2.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六條) 3.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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