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詳如說明。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5-01-06 00:00~2025-01-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1-06 16:04:16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本府113年12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321405號函辦理。 |
二、 |
因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自111年(教育人員部分自111年8月1日)起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迄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有關試辦原則如下: |
(一) |
試辦期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二) |
試辦對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包含輪班輪休人員)。 |
1、 |
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
2、 |
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說明如下: |
(2) |
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下合併(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加班費上限之餘數,僅得併入不可支給加班費之餘數計算),至月底時再合併,檢附計算規則如附件。 |
(3) |
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並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時數之加班費(如10月1日加班30分鐘,10月20日加班30分鐘,經合併後為1小時,以10月20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或以該日之時薪計算該合併1小時時數之加班費)。 |
(四) |
加班費經費來源:由各學校於原編列預算內支應,並不得據此請增加班費預算額度。 |
三、 |
另教育人員於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仍依本局109年9月23日、110年1月21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1100004837號函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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