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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難、災害救助
◆申請資格: (1)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因急難、災害致生活困頓者。
(2)因遭受突然災害致一時生活發生困難者。
◆應繳交文件:(1)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2)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3)需要急難救助事實證明文件 (如火災證明、車禍證明、醫師診斷證明等)。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醫療救助
◆申請資格: (1)家庭清寒罹患重病者。
(2)需長期治療或因殘障復健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其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應繳交文件:(1)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三個月內)及醫療費用收據。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
(4)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
3.喪葬補助:
◆申請資格: (1)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死亡而家屬無力料理後事者。
(2)非死者家屬不得申請,但無家屬或親屬之單身低收入戶死亡,由社福單位申請者,不在此限。
◆應繳交文件:(1)死亡診斷證明書。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村、里發給)。(4)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5)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未出殯前可先檢附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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