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利衝一點通系列–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4-07-18 00:00~2024-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7-18 09:17:38
訊息內容

阿鴻擔任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職務,美美是他的丈母娘,也是「好山好水」民宿老闆娘。某年鄉公所為設置水土保持防災措施,在工程採購案中規劃於甲、乙、丙、丁四工區新建擋土牆。恰巧「好山好水」民宿地點位於丁工區旁邊,美美考量到傳統擋土牆可能會破壞該區域整體景觀,影響民宿生意,便建議阿鴻及建設課變更丁工區擋土牆工法,改採鵝卵石砌造施作,以提升環境美觀。阿鴻覺得有理,所以不顧新工法將增加鄉公所工程經費支出,執意採納美美建議由建設課進行採購案變更設計,並於相關施工書圖上核章,提高「好山好水」民宿之使用價值。
阿鴻未自行迴避於變更擋土牆工法之簽呈及施工書圖上核章,使美美獲得具有經濟價值之財產上利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讓您一點通:
有關故事中的美美是阿鴻的丈母娘,親屬關係為直系姻親一親等,而二親等以內親屬依本法第3條規定屬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鄉公所提列擋土牆工程,經以工程圖說至現場比對發現其中丁工區為建設課課長阿鴻之岳母經營之「好山好水」民宿,阿鴻在變更設計相關書圖上核章,使丈母娘美美之民宿獲得新工法施作(具有經濟價值)之財產上利益,已違反自行迴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