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銓敘部令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條件解釋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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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5-07 00:00~2034-05-14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7 09:50:42 |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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