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重申合於師資培育法(以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以切結方式報名教師甄試一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04-17 00:00~2033-04-24 23:50 更新時間: 2023-04-17 14:10:20
訊息內容

詳如附件,請參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