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3月1日中市數匯字第1120001281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停用封存之財產報廢程序,經本府財政局電洽審計部台中市審計處結果如下: |
| (一) |
仍請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其規定程序略以: |
| 1、 |
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財物或超過年限必須報廢財物且金額超過3,000萬元,請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
| 2、 |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財物,金額未超過1,500萬元,由經管機關核定。 |
| 3、 |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財物,金額1,500萬元至3,000萬元,由主管機關核定。 |
| (二) |
有關奉准報廢後之廢品處理,倘依其財產性質已訂有特別處置規定者,請依其規定辦理。倘無特別規定,則其變賣有資安疑慮者,請以銷毀方式處理;無資安疑慮者,則請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 (三) |
檢附「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各1份供參。 |
| 三、 |
貴校如有前述停用封存之財產,請依相關規定規劃、辦理處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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