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停用封存之財產報廢程序及作業方式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事務組長
日期起迄 2023-03-20 00:00~2023-03-27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0 13:57:03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本府112年3月1日中市數匯字第1120001281號函辦理。
二、 有關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停用封存之財產報廢程序,經本府財政局電洽審計部台中市審計處結果如下:
(一) 仍請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其規定程序略以:
1、 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財物或超過年限必須報廢財物且金額超過3,000萬元,請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2、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財物,金額未超過1,500萬元,由經管機關核定。
3、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財物,金額1,500萬元至3,000萬元,由主管機關核定。
(二) 有關奉准報廢後之廢品處理,倘依其財產性質已訂有特別處置規定者,請依其規定辦理。倘無特別規定,則其變賣有資安疑慮者,請以銷毀方式處理;無資安疑慮者,則請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檢附「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各1份供參。
三、 貴校如有前述停用封存之財產,請依相關規定規劃、辦理處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