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2-03-07 00:00~2025-03-14 23:50 更新時間: 2022-03-07 14:39:37
訊息內容

詳如附件,請參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