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重要公告】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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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管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5-09-23 10:5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23 11:06:03 |
| 訊息內容 |
本校案內適用對象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即各處室之公務人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請詳閱以下說明及相關文件並配合辦理。 *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三、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1140910-行政院 函-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1140918-臺中市政府 函-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