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事室重要通知】檢送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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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人事管理員
日期起迄 2025-06-13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13 17:33:48
訊息內容

人事室重要通知

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A號令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如下:

  • 退撫新制實施後(85年2月1日起),師範校院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
  • 實習期滿後經補實(即成為該私立學校正式教師)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時,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退休年資。
  • 符合上述規定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 年(至124年6月4日)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114年9月5日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上開解釋令對於同仁權益影響重大,請符合資格之同仁主動告知本室,以便說明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至於有相關疑義者,亦請洽本室。

1140605-教育部 函

1140605-教育部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