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本府113年5月14日府授客規字第1130131684號函辦理。 |
二、 |
依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 |
三、 |
為推廣客語,鼓勵公教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提升其客語服務量能,如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由客家委員會補助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新臺幣250元,且通過認證者得依「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辦理嘉獎。 |
四、 |
又設籍於本市,且報考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可視各通過級別依「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向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申請獎勵金。 |
五、 |
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略以,參加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者,服務單位得核予公假(上班時間)或補休(例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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