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台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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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公告單位 | 資訊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0-09-12 00:00~2099-09-19 23:50 更新時間: 2021-05-07 08:41:13 |
訊息內容 |
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要點 一、主旨: 為給予學生有改過遷善的機會,並進而養成知錯能改,努力向善的態度,特訂定之。 二、申請必備條件: 警告懲處者經犯過後一個月之觀察,小過以上者犯過後經一學期之觀察,導師認定該生確有積極向上改過決心,且一學期內未再有犯任何校規 者,可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徵求導師提出。 (二)至學務處領取表格。【1.建議表、2.考察表】 四、考察期限: (一)警告一次經3週之考核為原則。 (二)小過一次經6週之考核為原則。 (三)大過一次經12週之考核為原則。 (四)考察期間除考察表現外,得斟酌給予反省單撰寫、勞動教育或其他增進反省之措施,表現積極優異者得酌減考察期限。 五、考察辦法: (一)申請手續:合乎申請必備條件者,由導師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生教組依初步觀察情況發給考察表(如附件一),考察表由學生自行保管。 (二)交件時間:考察期限後由學生自行將考察表交回學務處,經學務會議決定改過銷過建議表(如附件二)通過與否。 六、結果處理: 凡通過考核者,依原處分加註改過銷過記錄。 七、說明: (一)領取考察表後,3日內請參與考察老師簽名再至學務處蓋章確認後即為考察開始日,於考察期限截止日前登錄優良事蹟於考察表內並簽名。 (二)交表截止日期後由學生親自將改過銷過考察表交回學務處生教組。 (三)考察審核前如再犯錯者,不予銷過;如經銷過後,再犯相同錯誤者,依校規加倍罰之。 (四)提出銷過以一次一項為原則。 (五)考察期間記警告銷過者,由導師及學務處考核。 考察期間記小過銷過者,由半數任課老師、導師及學務處考核。 考察期間記大過銷過者,由所有任課老師、導師及學務處考核。 (六)提出改過銷過時,請導師、任課老師於規定之考察時間內給予考察;並登錄優良事績於考察表內。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