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資訊組長
日期起迄 2020-08-26 00:00~2099-09-02 23:50 更新時間: 2022-07-29 12:32:12
訊息內容

台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

  • 依據:
    1. 台中市政府100年2月17日教中字第1000007295號函。
    2. 教育部101月5月24日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目標:
    1. 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2. 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性侵犯及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
  • 內容:
    1. 定義:本要點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規定外,凡本校校長、教職員工生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1. 性騷擾: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 性霸凌: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3.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1. 組織: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採任期制〈任期一學年〉,校長為當然〈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2. 處理過程:
  1. 本校教職員工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通報,並向學校、本市教育局、社會局及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違者受罰鍰及行政處分。
  2.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或性霸凌問題時,可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務處、輔導室、教師會、家長會、導師、健康中心等上述單位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申訴專線25221743 #223。傳真電話25234052
    專用信箱地址:台中市豐原區豐東路75號 學務處收。電子信箱網址:whoami0404@st.tc.edu.tw
  3. 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其他受害者遭遇性騷擾、性侵犯或性霸凌,亦可向本校上述委員會或單位求助,如有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4. 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
  5. 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了解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之處理方式。
  6. 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詢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經申訴者同意得展延之。
  7. 學校於接獲受到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申訴日起三日內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處理過程中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
  8. 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9.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作成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通知學校或主管機關。
  10.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兩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 關權責機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11. 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於前項之調查及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發現新事證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12. 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之態度處理性騷擾、性侵犯及性霸凌事件,如有違反此項原則經查證屬實,經委員會議決議後,移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之。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