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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6600340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14年2月17日中市教體字第1140012999號函,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 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查獲學生使用電子煙或其他新興菸品,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規定: 1.將違禁物品逕行沒入(暫時保管)。 2.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共同參與關懷與輔導並簽署「類菸品處理同意書」。 3.為避免類菸品再次疏通使用,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而銷毀之。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未到校認領,學校得於期末統一以適當方式(如水淹)銷毀。 4.另應確實辦理通報作業,並落實戒菸教育、輔導或轉介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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