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暨本局113年5月27日中市教高字第1130044642號函(諒達)辦理。 |
二、 |
各校受理學生申請旨揭減免後,於註冊時逕予減免,並依期程辦理,說明如下: |
1、 |
至補助系統「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造冊專區」項下繕造清冊(含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 |
2、 |
減免印領清冊及統計表應依學生身分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分開造冊,並請務必確認資料之正確性後,於系統上點擊「送出清冊」後再行列印。 |
3、 |
申請表、印領清冊及統計表等資料欄位應由相關人員確實核章,如有塗改或修正處,務必加蓋校正章,以資確認。 |
4、 |
如有補助系統技術性操作問題,請逕洽系統管理人員。 |
(四) |
依據上開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及開學日期計算其上課日數後,按比例辦理退費;另至系統繕造退款清冊,並將逐級核章之退款清冊1份,免備文寄至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備查。 |
三、 |
檢附「113學年度第1學期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表」1份。 |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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