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為保障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就學費用補助: |
(一) |
旨案補助對象為103學年度以後入學,因突遭變故或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但不包括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括學費)補助或減免者。其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之情形如下: |
2、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
3、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
6、 |
因天然或人為災害、事故或經濟發生變故致生活發生困難。 |
(二) |
所稱就學費用,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括雜費、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蒸飯費、書籍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制服費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定之費用。 |
(三) |
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2萬元。同一學期以補助1次為限。 |
(四) |
申請補助之學生應於各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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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申請表1份。 |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申請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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