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市高級中等學校申請113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補助案,請高中部家長、學生於113.7.11前至註冊組提出申請!
訊息分類 高工機械科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日期起迄 2024-06-14 00:00~2024-12-2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6-14 14:21:23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二、 查前開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略以,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1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相關事項如下:
(一) 113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條件之家庭年所得總額限制,採計年度為111年度。
(二) 若學生對查調年度結果有疑義,得提供稅捐機關開立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各校得依據當事人所提有利之證明文件裁定,據以協助學生申請相關補助。
(三) 有關學生申請與繳交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善保管及使用學生資料。
(四) 學校進行申請補助造冊時,請確認學生於當學期申請時具有「在學」身分及非處於「離校」狀態;如未符合前述學籍狀態之學生,則無法進行補助申請;如需申請該學生補助,則請先行調整學生學籍狀態設定,再進行補助造冊。
三、 有關案內減免補助對象、補助基準說明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 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學生。
2、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學生。
3、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學生。
(二) 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基準:
1、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3、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4、 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前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 另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前揭辦法之補助。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