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重要公告】有關教師「自理」之代課鐘點費處理方式變更,詳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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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校園重要公告 |
| 公告單位 | 教學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2-02-22 00:00~2022-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2-02-22 13:00:15 |
| 訊息內容 |
主旨:有關教師「自理」之代課鐘點費處理方式變更,詳如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11日中市教高字第1110010678號函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說明有關教師請假自付代理(課)費用支領人扣繳義務案:教師如因請假需課務自理而需自行負擔代理(課)費用,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應由學校辦理投保勞保(由學校相關預算支付),請假教師自行負擔之代理(課)費用發給程序應透過學校,非由請假教師自行交付代理(課)教師;涉及代課及請假教師雙方實際薪資所得之增減,為避免因教師自付代課費用後,學校申報所屬教師薪資所得與實際不符之情事,進而衍生賦稅不公現象,各校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所屬教師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 三、綜上,自111年3月1日起,本校教師所有「自理」之代課鐘點費,皆須由出納組自請假教師鐘點費撥付予實際上課的老師,請假教師無須自己付給代課教師代課鐘點費。處理方式如下: 四、請教師留意以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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