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事室重要公告*請同仁務必遵守兼職相關規定
訊息分類 校園重要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3-18 09:50~2028-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6-03-19 10:31:57
訊息內容

一、邇來部分機關學校經審計部調查公教人員重複投保其他職域社會保險,發現有疑涉違法兼職情事,請同仁務必遵守兼職相關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113717日發布實施)規定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兼職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公務員之兼職則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教師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另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教師兼職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1912日中市教高字第1110077012號函以,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另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一)邇來媒體報導學校教師在外不當兼職補習班教師或自行開設家教班,已影響學生受教權。

(二)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7點及第10點規定略以: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且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

(三)另按上開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國內兼職之範圍,補習班非屬前開規定可兼職範圍。

(四)承上,教師如在外補習,違法兼職,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兼行政職務教師另違反「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按情節輕重將予以懲處。

三、本校同仁若兼職、兼課者,應事先簽請校長核准;若利用上班時間於校外兼職兼課並需依請假規則辦妥請假手續。違反規定者,應依身分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考核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若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5款第7目記過論處者,年終成績考核並依前開規定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目留支原薪、無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