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才藝)學生獎學金
訊息分類 榮譽榜
公告單位 教務處幹事
日期起迄 2026-03-12 08:30~2026-03-17 08:30 更新時間: 2026-03-12 08:47:56
訊息內容

114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
獎學金要點」辦理(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發給之原住民學生
獎學金者。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各級學校獎勵基準如下:
(1)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
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 PR70以上,且無任何一
科不及格者。
(2)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
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甲等以
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5,000元。
(2)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
(3)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二)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
2
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各司、處或本署舉辦之全國性個
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1名新臺幣10,000元,第2名新
臺幣8,000元,第3名新臺幣5,000元,第4至6名或佳作新臺幣3,000
元。其餘獎項所對應名次獎金如下:
獎項 名次 獎金
特優、冠軍、金牌 第1名 10,000
優等、優勝、亞軍、
銀牌
第2名 8,000
甲等、季軍、銅牌 第3名 5,000
其餘未列獎項,另行經審核後認定。
(三)團體賽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
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各司、處或本署舉辦之團體才藝
競賽獲獎者,獲團體獎前3名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2至10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5,000元。
(2)競賽成隊人數11至20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2,500元。
(3)競賽成隊人數21至30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2,000元。
(4)競賽成隊人數31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新臺幣1,500元。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學生請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
(二)申請才藝優秀獎學金學生請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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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
3、近一年內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4、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五、申請方式: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學生應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附件三)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
審查後併同申請表件及申請合格名冊(附件四),交由各主管機關複
審。本署所轄學校報本署複審,直轄市及縣(市)立學校則報該主管
機關複審,審查後連同上開文件,及縣(市)申請合格名冊(附件
五)報本署彙整。
2、申請期間請依據本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第一學期請於114年10月15日
前、第二學期請於115年4月15日前送交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地
址:臺中市太平區長億六街1號)彙整,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學生應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由學校審查原住民資格後,併同申請表件及申請合格名冊(附件
七)彙報主管機關,於115年5月15日前送交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地
址:臺中市太平區長億六街1號)彙整,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
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且個人賽及團體賽
均不得重複申請,若同時提出申請者將取消資格。
(三)為鼓勵優秀傑出學生,若符合上開學業及才藝優秀獎學金之資格者,可
同時提出申請。
六、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缺漏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等情
形,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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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
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
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八、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申請書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 未領有其
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
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
九、有關本要點第3點申請資格中有關「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公
營事業單位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
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
限制的範圍。
十、114學年度學業優秀獎學金核配名額:
(一)114學年度名額係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署轄學校113學年度各級教
育階段原住民學生數之5%比例進行核配。
(二)原住民特教學生依往年核可人數情形,核配國小1名,國中5名,高中10
名。
(三)114學年度學業優秀獎學金核配人數表(如附件八),各學制間名額不得流
用。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各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如分數相同者,
則以低收入戶、無懲戒紀錄、獎勵紀錄、學校推薦序依序排序,若仍相同
者則增額錄取。
十一、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收件期限於115年3月17日交至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