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設籍臺中市滿4個月以上,並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取得證明書之市民。二、獎勵金額:(一)初級:新臺幣1,000元。(二)中級:新臺幣2,000元。(三)中高級:新臺幣5,000元。(四)高級:新臺幣10,000元。(五)優級:新臺幣15,000元。三、申請期限: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日起至115年12月1日止。四、申請方式:備妥申請書、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金融帳戶影本、領據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向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