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事室*【重要】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請同仁於115年3月6日(五)下班前送至人事室,俾利辦理後續事宜,謝謝。
訊息分類 校園重要公告
公告單位 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6-01-21 09:50~2026-03-09 09:50 更新時間: 2026-01-21 09:59:05
訊息內容

一、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填寫申請表格(連結如下)

https://cyhs.tc.edu.tw/p/406-1072-396508,r1254.php

 

二、請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的同仁,因行政院補助措施,如已收到繳費單,請先洽該校業務單位先刪除「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項目後再行繳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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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檢具相關證件如下:
  ()國小、國中免附
  ()子女於本校首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子女為高中生者,應留意是否已受就讀學校補助減免,凡有減免學雜費(繳費單據上明細已先行扣除減免金額)者不得作為申請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憑據或繳納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三、其他注意事項:
 ()、收費單據:
    1.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

               2. 公私立高中()、五專、大學 繳驗收費單據(含繳費單項目明細)
    ※網路繳費(銀行或信用卡):收據如係自行下載列印,請加註『電子收據』及簽名,並附原繳費通知單。
    ※ATM繳費:請提供交易明細表,並附原繳費通知單。

    ()、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
     1.如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2.目前已知其他政府機關提供之助學補助措施如下,如已領取相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教育部訂頒「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僅能一方申請),不可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