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16日府授法行字第1100296015號函辦理。 |
二、 |
按旨揭第37號一般性意見係闡述公政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權保障之內涵,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請貴校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規定,於辦理相關業務時參酌;現行法令亦請參照上開一般性意見意旨本於權責適時檢討修正,俾符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之規定。 |
三、 |
旨揭一般性意見正體中文版電子檔,業已公布於人權大步走網站(人權大步走首頁/兩公約規範/一般性意見)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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