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規定,特辦理旨揭課程協助志工完成教育訓練,順利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二、參加對象:(一)本市已加入志工隊尚未完成教育類特殊訓志工優先。(二)本市教育志工對訓練主題之服務能力有意願提升者。三、旨揭實體研習共計5場次,相關資訊如下,請各志工隊承辦人協助至報名網址或掃描實施計畫QRCode報名,依報名順序錄取,額滿為止,恕不受理傳真報名。四、附件。